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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的问答

一问:什么是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互联网广告具体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问:《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注“广告”,可是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还没有标明,会有处罚?

答:《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显著标注“广告”两字。否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问: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商品销售广告,会不会承担责任?

答: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和APP上发布商业广告“软文”,要显著标注“广告”两字,否则处以罚款。

四问:某公司在互联网上以弹出方式发布的广告,关闭钮设置不明显,会被处罚吗?

答: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问:某人在网上想找家水果店买水果,通过搜索打开链接却是一家培训公司,在最后面才是水果店,针对培训公司的做法,会有处罚?

答:《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否则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问:某公司通过私人邮件夹杂广告或者发送广告链接,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规定?

答:《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否则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谁对发布有决定权谁是广告发布者”,决定权是指决定是否发布广告,有权决定发布时间、发布内容。

八问:网络红人、网络大V发通过微博发布的商业软文,要担责?

答:网络红人、网络大V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软文也必须注明“广告”,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九问: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哪些义务?

答:举例说明下: 

1、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商家提供电商展位的位置。商户在公司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之后在自己的网点内部做的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广告主发布者---商户。

2、一家微信平台,某一微信公众号在自己的公众号里面发布了一个广告。信息服务者---微信平台,广告发布者---微信公众号;

3、微博用户用自己的微博账户发布了一条互联网广告。信息提供者-----微博平台。

上述这些情形中,没有参与广告活动的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微信平台、微博平台,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有明显的不同,但是平台对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十问:互联网广告主要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负哪些责任?

答: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不分网上网下,确定了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广告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推销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广告主才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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